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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供电的一般规定规范

为了保证消防设备不间断供电, 应考虑建筑物的性质、 火灾危险性、 疏散和火灾扑救难度等因素。

高度超过 24 m 的医院、 百货楼、 展览馆、 财政金融楼、 电信楼、 省级邮政楼和高度超过 50 m 的可燃物品厂房、 库房,以及超过 4 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, 超过2 500 个座位的会堂等大型公共建筑, 其消防设备( 如消防控制室、 消防水泵、 消防电梯、 消防排烟设备、 火灾报警装置、 火灾事故照明、 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防火门窗、 卷帘、 阀门等) 均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。

户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0. 03 m3 /s 的工厂、 仓库或户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0. 035 m3 /s 的易燃易爆处理堆物、 油罐或油罐区和储罐区, 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0. 025 m3 /s 的公共建筑物, 应采用 6 kV 以上专线供电,并应有双回线路。超过 1 500 个座位的影剧院,户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0. 03 m3 /s 的工厂、 仓库等,宜采用由终端变电所两台不同变压器供电, 且应有双回线路,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应自动化切换。

对某些电厂、 仓库、 民用建筑、 储罐和堆物, 如仅有消防水泵, 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确有困难, 可采用内燃机作为带动消防水泵的动力。

鉴于消防水泵、 消防电梯、 火灾事故照明、 防烟、排烟等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应设置单独的供电回路,即要求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、 照明线路( 从低压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) 分开单独设置,以保证消防设备用电。为避免在紧急情况下操作失误,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。

为了便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, 在有众多人员聚集的大厅及疏散出口处、 高层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和出口处、 建筑物内封闭楼梯间、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, 以及消防控制室、 消防水泵房等处应设置事故照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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