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安装完毕之后,将系统通电后,按照《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》(GB28184-2011)分别对传感器和监控设备逐个进行单机通电功能检查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监控设备进行监控报警功能、控制输出功能、故障报警功能、自检功能、电源功能检查。其主电源和备用电源,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,主电源和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。功能正常后,监控系统可进行正常调试,待监控系统在连续运行12h无故障后,填写系统调试表。调试完成后应有详细监控点的报警值参数设置记录,相应监控点的地址及对应安装位置信息记录。